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83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00时21分许,驾驶员姚XX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FXXXX 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XX市XX区XX辅道被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大队查获,经检测,驾驶员姚XX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1毫克/100毫升,经公安网查询,发现姚XX曾于2013年08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查获,并于同年08月14日接受处罚,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姚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姚XX的询问笔录;2、户籍资料;3、查获经过;4、传唤经过;5、机动车信息查询;6、驾驶证查询件;7、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8、编号430106 ×××××××号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