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潭公(治)不决字[2025]第0059号
违法行为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梧*******。
现查明2025年3月31日上午11时许,冯**、王希、楚艳君、马浩、刘艳花等人分别驾乘车辆进入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松5路弘卓车行二楼会所吃中饭后,下午在该会所进门左手边第二个包厢内打10元一炮的“转转麻将”,王希于下午15时47分先驾车离开,冯**、楚艳君、马浩、刘艳花在该包厢内继续打麻将,下午17时30分许,马浩支付了700元现金的餐费及包厢钱给服务员陈爱平,并在陈爱平处微信套现210元,楚艳君在陈爱平处微信套现1870元后各自离开现场。不能认定本次打麻将行为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及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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