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208号

  被处罚人魏**,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河*******。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魏xx明知不能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号尾号为9730的湖南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支行)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转移。现已查明:被害人赵xx被骗资金中的10万元通过魏xx提供的银行账户被转移。
  以上事实有魏xx的陈述、受害人赵xx的陈述、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开户信息、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