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7时50分许,孙X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岳阳县荣家湾镇9634红绿灯路段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在此路段进行摩电整治行动的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麻塘中队的执勤人员拦停检查,经查,孙X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孙X旺至岳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孙X旺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户籍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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