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宁公(沙)不决字[2025]第0119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沙田*******,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沙田*******。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下午,郭××未经承包人允许私自到××乡××村××水库垂钓,并钓得4.2斤的雄鱼一条,被巡查的水库承包人当场拦住。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水库承包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徐××的询问笔录以及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郭立新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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