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901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晚18时许,曾XX到湘乡市东郊乡XX村十组丁X文家讨要工资,当时丁X文本人未在家,曾XX让其妻子曾X辉联系丁X文未果,动手将曾X辉和女儿丁X正在吃饭的桌子掀翻,导致桌上的菜碗和饭碗摔坏,后曾XX与曾X辉及女儿丁X互相拉扯至其家地坪,闻讯赶来的丁X(丁X文侄儿)上前与曾XX理论,并用双手将曾XX扯开,之后丁X文的哥哥丁XX赶至现场,丁XX为泄愤动手打了曾XX的左边脸部一个耳光,导致曾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丁**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582058025401)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