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零)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凌晨,周X在慈利县琵琶夜市城河边,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子烟杆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油的烟弹一次。2025年7月8日,经湖南微芒检测有限公司对周X的新鲜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呈阳性。另查明:周X于2024年因吸食毒品被慈利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测筛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