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零)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通津*******,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通津*******。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晚,唐××与曾××(已另案处理)在慈利县零阳街道×××××馆附近荒地上,使用提前准备好的电子烟杆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油的烟弹一次。经对唐××提取的新鲜毛发进行毒化物检测,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测筛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