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朝)决字[2025]第017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泉峰*******,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
  现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03月中旬期间,邓XX窜至湖南城市学院第一教学楼、管理楼教室内,采取趁人不备先藏匿后盗取的方式先后数次将学生存放在教室手机袋中的手机以及其他财物盗走。累计盗得各类手机48台、各类雨伞4把、各类耳机2对。其中 1、苏金剑被盗黑色荣耀Play5T活力版手机(6G+128G)一台(总序号1)价值150元; 2、郑晓雯被盗蓝色VIVOy31s手机(8G+128G)一台(总序号4)价值200元; 3、李赋吉被盗蓝色OPPOA1pro手机(16G+256G)一台(总序号7)价值450元; 4、杨梓辰被盗白色OPPOR15手机(6G+128G)一台(总序号10)价值100元; 5、邱雨钦被盗彩色OPPOA93手机(8G+256G)一台(总序号18)价值350元; 6、谢雨坤被盗黑色红米note8手机(8G+128G)一台(总序号19)价值150元; 7、朱子钰被盗蓝色华为nove4e手机(6G+128G)一台(总序号23)价值150元; 8、周涛被盗黑色红米K40增强版手机(12G+128G)一台(总序号34)价值450元; 9、夏英杰被盗青色IQOONeo1代手机(8G+128G)一台(总序号40)价值150元。 共计9台手机已落实到失主,经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以上9台被盗手机总计价值2150元。剩余被盗财物因无人认领故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认定中心不予认定。2025年06月30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07月07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下发检查意见书,要求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察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06月30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07月07日检察院下发检查意见书要求我局对邓**做出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盗窃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