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油)决字[2025]第17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油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油溪*******。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刘X为了贷款前往邵阳市隆回县,将自己名下新化农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洗钱。刘X的新化农商银行卡关联到两起电信诈骗案件。4月10日,刘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刘X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4月23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新化县公安局对刘X采取取保候审。6月13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X不起诉。7月2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意见,要求对刘X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其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因其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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