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交)决字[2025]第107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8时许,王**到涟源市七星街镇铁炉村亲戚家吃饭时喝了一杯米酒。吃过饭后,王**准备回家,驾驶湘K18W56皮卡车途径七星社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在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查,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