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泽家*******,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田×胜、向×等人以帮彭×取账为由,在永顺县灵溪镇××街附近和张×见面并以语言威胁张×写下借条,张×不愿意写借条,田×胜用手掌掴张×一耳光并严厉要求其写下借条。之后将张×带至永顺县灵溪镇抚志高速路口附近的乡道上,在乡道上田×胜对张×进行了殴打,威胁张×还钱。之后又将张×带至永顺县×××休闲会所的一间房间内,并安排人对其进行看守,后张×以出门找亲属取东西为由,让看守其的人员陪他去永顺县××酒店处,后张×乘其不备逃跑,该几人在整个过程中限制张×人身自由的时间为2025年19时09分至2025年1月11日1时,时间长达约6小时。2025年5月27日,田×胜、 向×来到永顺县×××酒店608房间找到张×让其跟随他们上车未果,向×、田×胜用手对张×进行殴打,强行将张×往车上推了几掌,张×乘田×胜、向×不注意逃跑,田×胜、向×立马去追赶张雄.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向宇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0日,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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