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中)决字[2025]第032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17时许,周××带自己外孙从永顺县灵溪镇××交警岗亭附近路过时,其外孙在走路过程中与正在人行道上搬运物品的曾×碰撞后摔倒在地,周××见状便责怪曾×没素质不扶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期间曾×拿出手机对着周××拍摄,周××见状上前用右手对着曾×拿手机的手及身体进行多次拍打,过程中周××用手打了曾×的左脸五次。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证言、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调取的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