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刑)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攸县人民医院科教楼血透科办理入院手续时认识一攸县籍男子,对方要求彭××提供银行卡帮忙过账并取现12000元,并承诺给彭××1000元的好处费,彭××当场应允。之后,彭××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622700×××××359921卡提供给了对方,随即两人在就近的建设银行停车场等待上游诈骗资金入账,后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方某被诈骗案受害人方某通过其名下账号:6222020×××××62627转入12000元至彭××622700×××××359921建设银行卡,彭××在攸县籍男子的指示下,通过建设银行ATM机取出10000元(卡内剩余2000元未取出),随后彭××将取出的10000元现金交给了攸县籍男子,该男子当场支付给彭××1000元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视频监控、户籍证明、上游案件情况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