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三)决字[2025]第0399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三*******,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三*******。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颜xx因土地问题和xx村委会引发矛盾纠纷,故颜xxx三尖镇xx村1组其房屋后面的水泥马路上用竹子、木头等放在马路上阻碍xxxxxx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工作车辆进行沥青混凝土路面铺设,此次阻工时间约三个小时,严重扰乱阻碍xx公司的正常施工进度。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