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20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草尾镇大跃*******,现住天心区南门口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6时左右,刘xx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盗窃受害人张x购买的放在省中医附二对面xxxx饭店门口的5斤猪肉及10斤猪脚后以50元价格卖给路人,所得赃款被用于日常开销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受害人张x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及现场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刘**于2024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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