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桥)决字[2025]第0454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8时许,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先X村杨X华家门口,杨X华与欧阳X风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中欧XX风的嘴角处被杨X华用手抓伤,欧XX风的右手尺骨处被杨X华踩伤。
  以上事实有1、杨X华询问笔录;2、欧XX风询问笔录;3、监控视频;4、户籍证明;5、伤情诊断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