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中)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9时许,马x在湘潭县中路铺镇xx路的xx便利店一楼大厅内的“捕鱼机”上了100元的积分并进行人机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查获时“捕鱼机”上还剩约18元的积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马X、喻XX的陈述与申辩、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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