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步)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7时许邹XX见继女李XX(21岁,未婚)身材诱人,便萌生用手机偷拍李XX裸身洗澡视频,于是在继女李XX洗澡前将自己的手机打开录像功能后放在卫生间的一个黑色塑料袋里,为便于拍摄将黑色塑料袋抠了一个洞,录制李XX裸身洗澡时间长达21分12秒。2025年7月8日晚17时许,邹XX吃完晚饭后,再次将手机摄像功能打开后放进挂在墙壁黑色塑料袋里,继续偷拍李XX洗澡,录制视频时间长达29分15秒,李XX洗完澡发现手机偷拍报警而案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邹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李XX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照片;视频影像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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