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交)决字[2025]第0796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4年02月19日20时36分,驾驶人向*驾驶车牌号为湘N7X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XX医院后门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发现向*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怀化市红十字医院进行抽血,并委托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135.15mg/100mL。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向*使用的驾驶证有伪造嫌疑,将向*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送至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向*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向*的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人向*的年龄已超过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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