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902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白田*******。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晚18时许,曾XX到湘乡市东郊乡XX村十组丁X文家讨要工资,当时丁X文本人未在家,曾XX让其妻子曾X辉联系丁X文未果,动手将曾X辉和女儿丁X正在吃饭的桌子掀翻,导致桌上的菜碗和饭碗摔坏,后曾XX与曾X辉及女儿丁X互相拉扯至其家地坪,闻讯赶来的丁X(丁X文侄儿)上前与曾XX理论,并用双手将曾XX扯开,之后丁X文的哥哥丁XX赶至现场,丁XX为泄愤动手打了曾XX的左边脸部一个耳光,导致曾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曾**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情节特别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