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富)决字[2025]第0839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英****,地址:湖南省道县富塘西*******,法定代表人:邓***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9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湖南英****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按照规定如实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查获经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肆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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