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决字[2025]第0509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曾X溶为办理贷款需要,在添加企业微信“庞XX”后,按照“庞XX”的要求,以“刷流水”的方式办理贷款。使用自己的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0XXXX6195)转入资金50160元,再将资金转到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XXXX7775)卡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将资金49874元转出,剩下资金通过支付宝转出。经民警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汇入曾X溶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卡内的23000元钱系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受案的甘X松被诈骗案受害人甘X松利用自己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5XXXX2998)汇入。
  以上事实有1、曾X溶的陈述与申辩;2、关联电诈案件材料;3.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曾**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