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白)决字[2025]第044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现住湖南省临湘市白羊*******。
现查明:在2024年11月份违法行为人刘×在网上购买了易以橡胶绳的弹性为动力的弹弓,发射8mm钢珠,外形为“弩”,违法行为人刘×购买过来自己打瓶子玩,用于击打易拉罐、矿泉水瓶等物品,并在淘宝上购买8mm钢珠。经鉴定,违法行为人刘×购买的器具系我国管制器具“弩”,在使用时未造成严重危害事情发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弓弩及其钢珠照片,扣押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上交管制器具,并且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教育目的达到,依照处罚与教育原则,并且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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