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73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胡XX伙同胡XX(另案处理)、汪X(另案处理),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韦斯特XXXX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胡XX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高XX的本田SUV汽车(车牌号:湘GXXXXX)车门拉开后,胡XX、胡XX、汪X三人进入其中翻找财物,将车内两条“和天下”牌香烟以及两瓶“武陵源”牌白酒盗走。 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害人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891元。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5.扣押文书及扣押清单;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价格鉴定文书;8.检查笔录;9.现场监控视频;10.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