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浏阳市澄潭江镇槐*******。
现查明:2024年06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xx为将承接的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并网,以此获利,利用微信网上联系制假人员,伪造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澄潭江自然资源所印章一枚,使用该伪造印章盖章制作了14张由“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澄潭江自然资源所”出具的“房地归属证明”,并递交给澄潭江供电所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14张“房地归属证明”上的“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澄潭江自然资源所”印文与真实的“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澄潭江自然资源所”印文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x的陈述;3.证人代xx、曾x、曾xx等证言;4.提取笔录及假印章,14张假“房地归属证明”;5.“江西xx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澄潭江自然资源所”公章真实样板图;7.鉴定文书;8.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因张**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实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张**因本案于2024年9月3日至9月9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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