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569号

  被处罚人蒲**,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龙形*******,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龙形*******。
  现查明:2024年7月1日下午,王××和杨×入住郴州市北湖区××宾馆219房间,但违法行为人蒲××(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只登记了王××,没有对杨×进行实名登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蒲**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