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道)决字[2025]第018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8时许黄鹏轩和刘*两人见面后的聊天中,刘*看到黄鹏轩手里拿着电子烟杆,知道黄鹏轩在吸食毒品,于是商量一起去岳阳购买电子烟吸食。黄鹏轩驾车带着刘*朝岳阳方向行驶,并联系贩卖烟弹的周煌约定了在土桥新格里桔子酒店停车场交易。两人商量烟弹是每个400元钱,购买四个,周煌要求黄鹏轩拿现金见面交易。在黄鹏轩将车停到酒店停车场后没多久,周煌就从桔子酒店出来并上了黄鹏轩驾驶来的宝马车,刘*给了周煌800元钱,周煌给了刘*两个烟弹,黄鹏轩给了周煌700元钱,周煌给了黄鹏轩两个烟弹,交易完成后周煌下了车。之后黄鹏轩和刘*两人先是驾车来到步行街悦刻店刘*花费200元购买了一根电子烟烟杆,之后刘*就在车上吸食,黄鹏轩在将车辆开到沿湖路的某处后也将车停在了路边吸食,在黄鹏轩吸食了几口后就开车回到了云溪。到了7月8日凌晨1时许,黄鹏轩到黄泥塘去刘*家里接了刘*,之后两人到云溪区大汉新城的金枫酒店317房间各自吸食自己的购买回来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尿样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