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60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现住湖南省澧县雷公塔*******。
现查明:2018年5月27日,违法行为人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4月30日,张××再次饮酒后后驾驶机动车被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07月08日19时27分许,张××再次饮酒后后驾驶车牌号为湘J7×××8的小型轿车沿澧县X011曾家河至黄桥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澧县梦溪镇雷公塔三叉路口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其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申辩;3、张××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微机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4、张××第一次、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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