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刑)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新铺*******,现住石门县宝峰街道金*******。
现查明:2025年2月27日,违法行为人赵x受唐xx邀约,与刘xx、覃xx、汤xx、徐xx、王xx等人在石门县宝峰街道xx社区一民房内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期间因荷官吃饭,赵x在唐xx的要求下临时充当了半个小时左右的荷官,没有获利。本次赌局使用崔xx微信名为“·”的微信收取、支付赌资。2月28日02时36分,崔x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x转账3100元用于下筹;2月28日05时52分,赵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崔xx转账2000元用于上筹;2月28日5时56分,崔x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x转账500元用于下筹。赵x本场累计赌资36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赵*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称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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