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治)决字[2025]第0011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杨***
现查明:常德市****在2020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非法聘用越南人黄氏夏在智果商贸店面就业,负责日常买卖货物和收银。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工作照片、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第3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灌溪分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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