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危)决字[2025]第1691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浏阳市古港镇燕塘*******,法定代表人:罗***
现查明:2024年1月,浏阳市XX烟花有限公司的生产厂长徐XX,明知笛音叫子属于烟花半成品,不允许买卖的情况下,仍从晏XX处两次共购买23#旋花300饼、22#笛音叫子800饼的烟花半成品,晏XX驾驶湘AXXXXX绿色 猎豹越野车分两次将23#旋花300饼、22#笛音叫子800饼半成品从XXX烟花厂运输至浏阳市XX烟花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1、徐XX的陈述与申辩;2、罗XX、晏XX的陈述;3、 微信聊天记录及送货单;4、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徐XX的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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