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注滋口)决字[2025]第0365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
现查明:00000000000
以上事实有000000000000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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