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人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桃林*******,现住安化县田庄乡桃林*******。
  现查明:2020年1月8日和2022年7月27日,谌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不思悔改,再次于2025年7月8日驾驶湘H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化县东坪镇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沙坪雷打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1mg/100ml。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前科材料、相关查询记录及谌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