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902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清塘铺镇下*******,现住安化县清塘铺镇下*******。
现查明:2024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毛**成为一款叫“旺龙”(之前称千禧)棋牌赌博软件的代理后,发展下线玩家16人,并为下线上下分,非法获利7117元。
2024年4月15日,毛**积极退还违法所得7117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转账交易流水明细等及毛**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毛**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毛**积极退赃,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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