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72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23时许,杨*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沿河社区蚝王夜宵店内,与同事欧阳新宇因工作上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后杨*使用店内的塑料板凳殴打欧阳新宇头部一次。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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