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文)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5时许,罗**主动到沙洲派出所投案呈请:2025年6月份在手机上使用赌博平台(www.6373.com)赌博,输了几百元,入金3000余元,出金2800元(已冻结),一般下注10元至20元至多个项目。2025年7月8日16时许到汝城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笔录、受害人笔录、银行流水、赌博平台截屏登证据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