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桃公(桃)决字[2025]第0006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
现查明:2025年04月03日12时许,莫云蕾(男,1991年07月14日生,证件号码:430725199107147712,联系电话:19936722999)报警:称其装于信封中的11500元现金不见了,请求警方帮忙找回。经调查了解,其现金于2025年4月2日13时许,在桃花源古镇北门口附近,被田**(433123195204050030)偷走据为己有,后经派出所民警联系,其还回非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讯(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1、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因被不起诉人田**已年满73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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