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26号

  被处罚单位:桂阳县****,地址:,法定代表人:罗***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22时许,我所民警在对新×空网络会所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网络会所有两名未成年人上网,网络会所工作人员存在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身份信息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前台人员询问笔录、上网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