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南)不决字[2025]第0136号

  违法行为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六都寨镇朝阳新村*******。
  现查明2024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廖美玉因阳**到其早餐店吃面时未支付面钱,到阳**在隆回县南岳庙镇南清市场内的理发摊位理论,双方理论过程中,廖美玉见阳**不肯支付面钱,从阳**摊位上面拿了一把用来理发的手推剪准备离开,阳**看到后,用手抓住手推剪的另一头,双方各自用力往自身方向拉扯,廖美玉在往后退的过程中,脚绊到了一张塑料凳子,身体失去平衡倒地,造成廖美玉屁股着地受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阳美金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