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高峰)不决字[2025]第0054号

  违法行为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高峰*******,现住:慈利县高峰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3时许,胡X贵与谭X洪在慈利县XX乡XX村3组胡X贵屋门前的一块地里,胡X贵因先前与谭X洪的姐姐谭X春为琐事发生口角时,谭X洪用言语为谭X春帮腔,引起胡X贵的不满,导致胡X贵与谭X洪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贵、谭X洪的陈述与申辩,证人余X秀、谭X春、胡X坤、李X辉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调解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