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良)决字[2025]第031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4时许-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平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自己母亲之前找宜章县城的一个朋友购买的烟花爆竹搬运在自己开的一辆白色的雪弗兰牌轿车(车牌号:粤S8XXXXX)上的后座座位上,打算运往郴州市区的家中供自己及家人使用,该轿车从宜章县XX收费站上高速往北方向行驶,随后转京港澳高速往北方向行驶,在京港澳高速XX收费站下高速后被当场查获,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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