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洪)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铁丝*******,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铁丝*******。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7时许,违法人易X武、欧X坤与邓X、邓X在衡X县XX镇“丞茶”奶茶店发生冲突。同日18时许,易X武、欧X坤纠集许X洋等7人在XX镇杨X村“东X唐韵”度假村与邓X、邓X等人约架,邓X、邓X等人随即答应并纠集胡记X等7人前往“东X唐韵”度假村。双方碰面后,易X武使用自己提前准备的弯刀砍伤邓X,欧X坤使用自己提前准备的水果刀砍伤邓X手臂,邓X在斗殴过程中抢夺易X武手中的弯刀并划伤了易X武下巴,邓×构成轻微伤以上伤情。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物证;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易**结伙持械斗殴,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