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125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风石*******,现住无固定居所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为图财,于2025年6月30日3时7许,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流窜至长沙市湘江新区××××××府小区19栋工地实施盗窃,盗窃了受害人邹×所有的一台排污水泵和一台洗车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作案视频、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