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长龙*******。
现查明:202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粟**驾驶湘A70ZT5黑色轿车搭载曹紫阳及VOIP固话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功能)来到浏阳市集里医院,曹紫阳在浏阳市集里医院3楼电机房内架设VOIP固话设备给诈骗人员用于远程操作座机拨打电话进行诈骗。2025年6月26日晚上,粟**驾驶湘A70ZT5黑色轿车搭载曹紫阳及VOIP固话设备来到浏阳市集里医院,曹紫阳在浏阳市集里医院3楼电机房内架设VOIP固话设备给诈骗人员用于远程操作座机拨打电话进行诈骗。曹紫阳负责与上线对接和设备安装等主要工作,粟**负责接送曹紫阳,曹紫阳每次付给粟**费用500元,2025年7月7日晚上,曹紫阳、粟**被公安机关查获,截止案发,曹紫阳非法获利5655元,粟**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粟**的陈述和辩解;2、同案人曹紫阳的陈述;3、证人游飞跃的陈述;4、视频截图;5、指认照片;6、到案经过;7、户籍和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