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148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田*******,现住隆回县荷田乡广溪*******。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袁*伙同王秋红、向涛、曾小林、钱学平在隆回县花门街道大米厂附近钟小羊的麻将馆内以打红中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输赢5元至5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