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688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长龙*******。
  现查明:202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粟家韧驾驶湘A70ZT5黑色轿车搭载曹**及VOIP固话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功能)来到浏阳市集里医院,曹**在浏阳市集里医院3楼电机房内架设VOIP固话设备给诈骗人员用于远程操作座机拨打电话进行诈骗。2025年6月26日晚上,粟家韧驾驶湘A70ZT5黑色轿车搭载曹**及VOIP固话设备来到浏阳市集里医院,曹**在浏阳市集里医院3楼电机房内架设VOIP固话设备给诈骗人员用于远程操作座机拨打电话进行诈骗。曹**负责与上线对接和设备安装等主要工作,粟家韧负责接送曹**,曹**每次付给粟家韧费用500元,2025年7月7日晚上,曹**、粟家韧被公安机关查获,截止案发,曹**非法获利5655元,粟家韧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曹XX的陈述和辩解;2、同案人粟XX的陈述;3、证人游XX的陈述;4、视频截图;5、指认照片;6、到案经过;7、户籍和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仟陆佰伍拾伍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655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陆佰伍拾伍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