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6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现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2时许,李XX在微信名为“邓同学(乾坤烟花)”男子的聘请下,驾驶牌照为鲁FCZXX5的货车,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浏阳市大瑶镇XX等仓储内装载503件烟花爆竹成品,准备运往安徽省六安市,在途经浏阳市大瑶镇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李x霖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指认照片;3、检查证及检查笔录;4、提取笔录及照片;5、扣押文书; 6、烟花暂存单;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503件)。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