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68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浏阳市大瑶*******,现住长沙市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张X成委托王X来(已行政处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为豫L371Z5的红色普货车在浏阳市大瑶镇漆树坡一仓库内装载349箱烟花成品准运往浙江省,在途经浏阳市大瑶镇高速路口时,王X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张x成的陈述与申辩;2、王x来的陈述;3、提取笔录及照片;4、检查证及检查笔录;5、指认照片;6、烟花暂存单;7、辩认笔录及照片;8、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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