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亮)决字[2025]第117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亮源*******,现住耒阳市金山路耒师*******。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在网上联系到可以用其母亲贺XX的身份办理扶贫贷款,然后让贺XX在邮政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卡号:6221XXXXXXXXXX45641)给李XX用于办理贷款,李XX将该卡提供给他人走流水,该卡于2025年6月6日转入李X被诈骗案涉案资金20000元,后李XX因怀疑该笔流水为涉诈流水,并没有将该笔涉诈资金转出,在公安机关通知其配合调查时,其主动将20000元涉诈资金退还。
  以上事实有李X被诈骗案立案材料,李XX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将银行卡借给上家走流水20000元,中途怀疑该笔流水为涉诈流水,并没有将该笔涉诈资金转出,在公安机关通知其配合调查时,其主动将20000元涉诈资金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